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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他人名下房产分割咨询承诺守信「广州合拓」死亡工厂

   日期:2023-09-11     作者:广州合拓    浏览:49    评论:0    
核心提示:8分钟前 广州番禺区他人名下房产分割咨询承诺守信「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广州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判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试举几例来进行分析:首先,如果协议约定:“
8分钟前 广州番禺区他人名下房产分割咨询承诺守信「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判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试举几例来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双方就必须离婚”,类似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得强行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或限制条件,此类约定因违背了“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自动丧失监护权”,类似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自动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另一方的监护权。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后,也是大家z好奇的“净身出户”问题。一般来说“忠诚协议”对于未履行忠诚义务的一方,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的约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将这份协议看作成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在约定条件发生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类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具体案件请以当地法z院判z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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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签订“离婚协议”后,不离婚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可能看到这很多人都糊涂了,为什么双方自愿签的协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呢?理由很简单,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它以解除婚姻关系为首要前提。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就是“离婚”,除了男女双方须达成离婚合意之外,还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有人民z法z院的生效判z决,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条件”尚未成就时,只能将这份协议看成“有效成立”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不得作为法z院判z决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

正如前文所述,“离婚协议”只有在离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在此之前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约定也是不生效的,不能直接作为法z院处理该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看到这里也许会有人问:“那什么时候才能主张“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呢?”答:离婚以后使用。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z法z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z讼中反悔的,人民z法z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吗?“离婚协议”在离婚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婚内财产协议”却不得随意反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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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不肯过户可以起诉吗?

律师解答:可以。

离婚协议书系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双方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的书面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从合同的角度说,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在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据此,夫妻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不可随意改变,夫妻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同时,基于《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规定,夫妻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房屋赠与子女的,自房屋产权过户至受赠子女名下,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才履行完毕。综上,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的,作为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夫妻一方应履行约定义务,将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夫妻一方怠于履行该义务的,夫妻另一方有权提起诉z讼,请求其履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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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了离婚协议后未去登记离婚,过后协议还有效吗?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屋两套,位于A区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位于B区的一套归孔女士单独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z政局办z理离婚登记。

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诉至法z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律师讲法: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z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z讼中反悔的,人z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z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z政局办z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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